方向灯致人丧生否包含交通肇事罪概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那么方向灯不小心致人丧生否包含交通肇事罪呢? 【案情讲解】 2000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从工商银行萍乡市支行湘东分行新街家属楼二单元一楼家中出来,查阅楼前地下通道(该家属楼与工商银行食堂、车库、日星综合大楼构成半封闭地下通道,地下通道靠食堂一端被围墙堵塞,另一端开口相连湘东新街,有众多铁门)无人后,驾驶员驶离二单元前靠食堂一侧的警用吉普车方向灯过来打算下班。
上车后,李某门口向后仔细观察,因地下通道内车的右后方有一电杆,方向灯时略向车左初回盘,在杯子大约4至5米处慢相似电杆时,李某听到看起来碰撞前门的声音,立刻行驶,找到宁某(11岁)被撞仰推倒在地,肖某(9岁)跌到躺在地。宁某经抢救无效丧生。
经法医鉴定:宁某系由被机动车辆撞到摸头部致脑干受损而丧生。【评析】 本案否包含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指出包含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指出不包含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管理法规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轻伤、丧生或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不道德。包含交通肇事罪有一个前提,首先不应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而包含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有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在道路上再次发生的才算交通事故,在非道路上再次发生的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
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地点,例如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等不属于“道路”。在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也有可能再次发生车辆、行人的撞击甚至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失,不属于《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在非道路上再次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意外事件,如果必须公安交通部门不予帮助、提供支援、因应,例如勘查现场,明确提出咨询性建议等,则归属于工作中的联系,不是《办法》所调整的对象。第二,因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才箅交通事故。
当事人各方皆没违章行为而经常出现了伤害结果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谓“违章行为”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不道德。第三,必需要有伤害后果,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才算交通事故。
第四,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错的,才算交通事故。同时,根据高法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8条: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和本说明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员机动车辆或用于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伤或者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根本性责任事故),第一百三十五条(根本性劳动安全事故),第二百三十三条(过错致人丧生)等规定定罪惩处,这一规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导致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国家发改委》中的有关内容。在实践中,在机关、厂矿、学校、堵塞的住宅小区等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用于交通工具致人死伤或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按交通肇事处置。可见,是否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是确认交通肇事罪的另一标准。
另外,交通肇事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院落、堵塞的住宅小区等范围内人员基本是特定的,往来人员较较少,如再次发生事故不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的生命、财产安全性。可见,否危害公共安全,是确认交通肇事罪的又一标准。综上,否包含交通肇事罪,不应环绕四个要素,并分析现场否归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行为人否违背交通规则,交通工具的性质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来确认。【裁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家属楼前地下通道方向灯致人丧生的不道德,不合乎上述要素和因素、条件,不包含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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