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在回应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与执法人员的议案》时回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将列入《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内容。自然资源部回应,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与执法人员上,现阶段重点强化三项工作,持续规范和增强矿山生态维护管理工作。一是前进矿山生态维护修缮涉及方案拆分编成,增强监管,贯彻增加审核环节,创建矿业权人勘查铁矿信息审批制度,将矿山企业继续执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方案情况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表格,强化监督管理。
二是前进矿山环境治理完全恢复基金涉及制度改革,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核动用程序简单的矿山环境治理完全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完全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专责用作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三是全面推行矿区规划环评,增强源头防治。自然资源部同时回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方位,对矿产资源管理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新的拒绝。
《矿产资源法》改动早已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规划。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改动工作,的组织积极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普遍征询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讨重点问题。目前,正在抓住草拟《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严肃考虑到议案中明确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依据严重不足、涉及制度交会不做到、职能集中等问题及涉及建议,在《矿产资源法》改动中,坚决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完备矿山生态维护修缮制度,专责处置好与《环境保护法》等涉及法律制度的关系,前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增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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