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塔吉克1月22日报导,塔政府批准后了私人铁矿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宝石和半宝石的程序,容许私人铁矿金、银、铂、锡、钨和钛等金属,钛铌酸钠铈矿(拉普兰石)、磷铈镧矿(独居石)、磷钇矿、氟碳铈镧矿等稀土矿物,以及红宝石、蓝宝石、喜橄榄石、黄玉、绿柱石、尖晶石、横硅镁石、石榴石、玉石、玛瑙、石英石、荧石等。据报,塔吉克斯坦政府2019年12月10日就已批准后对涉及法律展开修改,还包括牵涉到黄金铁矿的法规(塔去年的黄金产量超过创纪录的8.1吨,快速增长了大约30%)。按照规定,可以在矿产储量并未被算入国家储量平衡表的地段,以及不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地段展开铁矿作业。
若铁矿地段坐落于河谷及支流上、打碎岩坡上,须经国家地质总局证实、财政部批准后;若铁矿地段坐落于边境地区,须经边防军表示同意。铁矿者需将作业毁坏的地段完全恢复到规定状态。铁矿者可以在作业中用于手动工具、较低功率开采设备(不多达50马li)和小型洗矿设备(不多达5立方米/小时),但不得用于化学制剂。私人铁矿的贵金属和宝石需出售给财政部所属的贵重品库,铁矿的有色金属和半宝石可以出售给当地的官方收购站或有加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
若国家贵重品库或其地方收购站拒绝接受并购,不应开具索要函,铁矿人可凭其索要函将产品卖给其它并购单位。铁矿者可在财政部所属各地区财政局办理铁矿许可证。
遇上以下情况,许可证将被注销:铁矿者掩饰铁矿出有的部分或全部产品;铁矿者违背安全性生产规则,导致人员伤亡;国家必须交还该铁矿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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