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农村宅基地无法有“非分之想”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独有制度决定,既是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反映。宅基地改革决不是向社会公众对外开放、让城里人上山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转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做大规模非农研发或商品房建设。
将近一段时间,关于放活农村土地市场的辩论很热。有观点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市场再行放松些,也内乱不一起。
有些人对宅基地的希望是,中止只有农村集体的组织成员才能拥有宅基地的容许,任何人都可以到农村去买房置地;对农村土地管理的希望是,扫除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笔者指出,要警觉对农地的失当希望,即使放松也要有底线,无法对农村宅基地有“非分之想”。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独有制度决定,既是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反映。
宅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成员从本集体的组织中使用权取得,在其上建于的农民住房归属于确保性质,无法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转入市场交易。由于历史构成的特殊性及其所支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要求了其复杂性和敏感度,对其改革须要慎之又慎。
当前,之所以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主要是因为农村呈现出人(户籍人口)减、地减半趋势,使得原本“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难以为继,经常出现了大量农房长年闲置与部分“农二代”宅基地获得艰难共存的对立。试点的目的,是要探寻出有既能向集体的组织成员获取基本住房确保,又能最大限度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的制度。
宅基地改革决不是向社会公众对外开放、让城里人上山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转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做大规模非农研发或商品房建设。攻下底线才能急剧向前。
农村土地上有两个权利是只有农民才能享有的:一个是耕地的总承包权,另一个是宅基地的申请人权。新时期,农村改革的主线仍然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无论怎么改为,农地改革都要坚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转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损毁三条底线。
基于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拒绝“有助于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时也具体了不得违规违法交易宅基地,要严苛实施土地的用途管制,严苛禁令上山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无论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央皆特别强调要谨慎前进。自2014年起,还包括以上两项改革的“三块地”改革在33个县级单位积极开展试点。
上述试点地区皆具体现阶段宅基地光阴不能内部光阴。因试点牵涉到突破现有法律,上述地区早已全国人大许可停止实行有关法律条款。但是,在中央批准后的试点地区之外,有些地方以“改革”的名义突破了现行法律——建售“小产权房”、向非本集体成员出让宅基地、予以规划许可“以租代征”出让集体土地用作非农建设等。
应该说道,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不是改革希望或容许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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