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商务部公布了《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其中具体了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以及涉及审查申报程序。 公告公布的铟出口配额申请人条件中,新的申请人企业以2012~2014年3年平均产量不尽相同:铅、锌、铜、锡、锑冶金企业12吨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18吨以上,独立国家重复使用加工企业22吨以上。独立国家重复使用加工企业细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需在同一法人企业已完成。
公告中还具体了申请人企业的环保拒绝,工业粉尘、废水、废气废气等超过国家现行标准,还包括:冶金工艺废水超过零排放;二氧化硫(SO2)、砷化氢(AsH3)等超过国家一级废气标准;冶金废渣处置有设施的综合重复使用系统,无三废废气;冶金企业无法向第三方移往不含铟冶金废水和废渣。其中,主产金属废渣中萃取铟的回收率不大于80%。生产和环保的工艺、装备先进设备,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为1995年后生产。
公告中具体,铟流通企业须要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5年以上,2012~2014年有铟出口实绩(2015年新的取得出口配额的企业嗣后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资料不尽相同。 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中,新的申请人的企业须要投产3年以上,且上年度年产锡锭2000吨以上,投产1年以上、3年以下的新建企业年产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94号公告中涉及年产量标准,且上年度出口供货量不高于300吨。
锡流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3年以上。2012~2014年有锡出口实绩(2015年新的取得出口配额的企业嗣后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资料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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